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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乡村振兴示范县、乡镇、村即将创建,如何申报

时间:2022-07-23 09:45:43  来源:燕赵农村报  作者:  浏览: 分享:


一批乡村振兴示范县、乡镇、村即将创建,如何申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分级创建一批乡村振兴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引领乡村振兴全面展开,现就开展2022年“百县千乡万村”乡村振兴示范创建通知如下。按该通知,将在全国创建100个左右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局组织创建1000个左右乡村振兴示范乡镇、10000个左右乡村振兴示范村,分层级推进示范创建。其中我省3-6个县55个乡,590个村。

 

 一、 创建任务

 

 

河北处于中部地区,在持续推进乡村产业发展的同时,聚焦加快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进程,着力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

 

 

示范县:着力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开发乡村多元价值,发展壮大县域富民产业,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重点要优化升级村庄道路、供水保障、清洁能源、物流体系、通讯网络等设施,促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提档升级,强化县乡村教科文卫体等基本公共服务统筹,持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完善人才服务乡村激励机制,协同推进高水平生态保护和农业高质量发展,健全现代乡村治理体系,稳步提高乡村公共管理水平,继承创新优秀乡土文化。

 

 

示范乡镇:以乡镇所在地为中心推进产业集聚,支持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向乡镇集中,引导和支持返乡回乡人员创新创业。重点要镇村联动建设,推动市政公用设施向中心镇延伸,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建设生活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改造提升乡镇商贸中心功能,增加区域性医疗、养老、文化等公共服务供给。强化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提升平安乡村、法治乡村建设水平。

 

 

示范村: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优质绿色安全农产品生产基地。重点要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加快推动道路、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往村覆盖、往户延伸,基本普及农村卫生厕所,明显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加强以党组织为领导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

 

 

 

 二、 创建条件

 

 

创建乡村振兴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组织领导有力。示范县建立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农业农村部门统筹、相关部门参与的乡村振兴工作领导体制。示范乡镇、示范村领导班子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思路宽、措施实、效果好。

 

 

(二)发展基础较好。示范县统筹推进乡村振兴有力,在巩固提升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产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保护耕地和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以及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方面,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发展潜力。示范乡镇、示范村乡村振兴工作在本市、本县居于较好水平。

 

 

(三)工作机制明晰。示范县建立乡村振兴责任落实、组织推动、要素保障、监督考核等机制,组建乡村振兴工作专班。示范乡镇、示范村推进乡村振兴思路清晰、抓手有力。

 

 

(四)创建积极性高。示范县建立乡村振兴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人才支撑、科技创新、市场主体培育等政策较为配套,主动承担农村改革任务意愿较强。示范乡镇、示范村农民群众广泛支持、踊跃参与示范创建。

 

 

(五)示范带动能力较强。示范县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方面形成一套好做法,在同类地区中具有较强代表性。示范乡镇、示范村具备可看可学可借鉴的推广价值。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全国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县、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全国美丽宜居村庄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可以推荐为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乡村振兴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条件。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较高地区不得纳入创建范围。

 

 

  三、创建管理

 

 

(一)创建程序。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按照“县级政府申请,市级部门择优遴选,省级部门审核并报省级政府同意,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批准创建”的程序,开展申报创建工作。各地严格按照《2022年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名额分配表》(附件1)申报创建,超出指标数的不予受理。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乡村振兴局,指导申报创建的县级政府认真编制《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创建方案》(附件2),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直属垦区直接报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请于8月30日前提交申报材料,其中纸质申报材料一式3份,同步发送电子版至xczxc@agri.gov.cn(邮件标题注明:×省×县申报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材料),超期不予受理。

 

 

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局参照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创建程序,自行组织立项、申报创建等工作,于10月30日前将批准创建的名单报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备案。

 

 

(二)评审方式。对申报基础性指标的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组建评审组,对创建方案进行严格评审,符合条件的纳入批准创建名单,审核未通过的不予批准,且不再递补。对申报竞争性指标的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采取竞争遴选方式,择优纳入批准创建名单。创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对外公布。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适时制定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认定标准,创建2-3年后组织评审认定,达到认定标准的,授予“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称号。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评审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执行。

 

 

(三)监测评估。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局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有序开展乡村振兴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成效监测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实施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扎实有力、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进展缓慢的进行通报。

 

 

  四、联系人及电话

 

农业农村部发展规划司:刘锐  010-59191680

  

国家乡村振兴局规划财务司:朱谦礼  010-84419931

 

 

邮寄地址:

 

农业农村部发展规划司: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1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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