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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中小学高级职称教师实施聘任制,破除教师“终身制”

时间:2022-02-18 12:19:59  来源:海南省教育厅网站  作者:  浏览: 分享:

 明确中小学高级职称教师实施聘任制,破除教师“终身制”

 

 

 

日前,海南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期管理办法》,明确海南省公办中小学校在编在岗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将实施聘任制,破除教师岗位聘任“终身制”,实现“能上能下”。该《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期一般为3年,一轮聘期结束后,需开展新一轮的聘任工作,重新确定岗位聘任人选。每轮聘期结束前3个月启动岗位续聘程序。每名高级教师在本人高级岗位聘期结束后须参加期满竞聘考核,根据竞聘考核结果予以按高级岗位续聘、低聘或解聘。

 

在首次聘任时,以“评聘结合”方式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可由学校按照聘任制度有关规定,正高级教师直接聘任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副高级教师直接聘任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属于原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已评未聘”副高级教师,首次聘任需通过学校的竞聘程序,确定竞聘岗位后,由学校按照聘任制有关规定,聘任至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凡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已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已评未聘”教师,首次聘任时可直接聘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海南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是为了完善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破除岗位聘任“终身制”,逐步建立“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的教师任用机制,真正激发教师队伍活力,促进教师队伍业务素质不断提高。

明确中小学高级职称教师实施聘任制,破除教师“终身制”

全文如下

 

一、实施对象

 

本办法的实施对象是全省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省、市、县(区)研训机构、电教机构、命题评价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等,下同)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

 

二、实施范围

 

本办法主要适用公办中小学校在编在岗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聘期管理。

 

三、聘任周期

 

中小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期一般为三年,一轮聘期结束后,需开展新一轮的聘任工作,重新确定岗位聘任人选。

 

四、聘任主体

 

中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由教师本人所在学校负责(村小及教学点由乡镇中心校负责);中小学校校长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由学校将拟聘结果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聘任。

 

五、聘任办法

 

(一)聘任类别

 

1.首轮聘任。在首次聘任时,以“评聘结合”方式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可由学校按照聘任制度有关规定,正高级教师直接聘任到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副高级教师直接聘任到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属于原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已评未聘”副高级教师,首次聘任需通过学校的竞聘程序,确定竞聘岗位后,由学校按照聘任制有关规定,聘任至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凡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已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已评未聘”教师,首次聘任时可直接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2.续聘。每轮聘期结束前三个月启动岗位续聘程序。每位高级教师在本人高级岗位聘期结束后均须参加期满竞聘考核,根据竞聘考核结果予以按高级岗位续聘、低聘或解聘。在上一轮聘期中的低聘人员,如通过空岗竞聘到高级岗位的,正高级教师只能聘任到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副高级教师只能聘任到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二)聘任流程

 

1.中小学校成立竞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岗位竞聘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竞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竞聘考核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2.制定高级岗位期满考核竞聘方案。续聘的竞聘工作可结合当年的职称评审岗位竞聘工作同时开展。

 

中小学开展岗位聘用应在学校完成岗位设置的前提下,并在核定的高级岗位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按规定程序竞聘上岗,达到合格以上等次方可续聘。各中小学校应按要求制定本校的高级岗位期满考核竞聘方案并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不足80人的学校提交教职工大会表决。赞成票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即为通过,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认真组织实施。

 

3.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考核评价责任机制,按不少于7人组建岗位竞聘委员会,负责对岗位申报人员的全面考核。

 

学校竞聘工作领导小组按1:5的比例差额提名组建岗位竞聘委员会专家库,专家任期3年一轮。专家库成员应当是校内外专业技术水平高、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同行专家。岗位竞聘工作前由学校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组成结构应兼顾学科、学段,其中校级领导人员所占比例不得超过1/3,普通一线教师代表不少于1/3,校外聘请专家不少于1/3(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统筹建立专家库,其中可聘请一定比例的外市县专家为本区域内的学校补充校外聘请专家使用)。要建立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评审规则和监督机制,确保岗位竞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4.公布当年度聘任期满人员名单。学校应在校园网站、公示栏内或显著位置公布当年度聘任期满人员名单。

 

5.个人申请。符合竞聘条件的中小学教师,按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参加竞聘或申请特殊情况续聘。若不提出竞聘申请的教师视为自动放弃竞聘,由学校视本单位岗位空缺情况续聘到低于原岗位等次的岗位。

 

申请特殊情况续聘的情形: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已聘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报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可以不参加本单位“内部等级竞聘”,其岗位等级比照本单位在职同等条件人员续聘(不低于原聘内部等级岗位),不占岗位职数。

 

(2)属于海南省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享受省级及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特级教师、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校长教师行政表彰人员,海南省省级骨干校(园)长,海南省卓越校长、卓越教师工作室主持人,现任省级以上学科带头人及骨干教师;近5年内,年度考核结果被评为2次及以上优秀档次的教师,或受到省、市县(区)级行政部门表彰奖励的教师;近5年内,原城市、县镇学校教师经人事调动到乡镇及以下学校任教且年度考核结果被评为1次及以上优秀档次的教师,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人员,经个人申请,报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可免于参加竞聘而按原职务直接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3)长期(2年以上)身患重大疾病(参照《海南省直机关困难职工帮扶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的重大疾病,以医院证明为准)的中小学高级教师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经本人书面申请,报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可不参加竞聘,原聘在高级岗位的教师申请按八级专业技术岗位续聘。原低聘的患病教师如申请不参加竞聘,只能按原低聘岗位续聘。符合病退条件人员申请病退时则按病退标准执行。

 

6.期满竞聘考核。对提出竞聘申请的教师,由岗位竞聘委员会负责结合其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并参考同行评价、学生及家长评议结果,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在高级岗位等次内晋升人选、按原高级岗位等次聘任人选、降低岗位等次聘任人选、解聘人选。

 

7.公示。将拟在高级岗位等次内晋升人选、按原高级岗位等次聘任人选、降低岗位等次聘任人选、解聘人选具体情况以多种形式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8.确定聘任人选。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人选公示情况,将最终拟续聘及解聘人选情况上报竞聘工作领导小组。经集体研究,确定在高级岗位等次内晋升人选、按原高级岗位等次聘任人选、降低岗位等次聘任人选、解聘人选。校长的拟聘任结果须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9.签订聘任合同。学校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受聘教师在聘期内须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义务,填写工作任务书,发放聘书。

 

10.实施聘期内考核。可结合每年7月份实施的学年度考核,对受聘教师进行聘期内的考核,学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内考核评价的参考。

 

六、续聘高级岗位的基本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做“四有”好教师,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二)认真完成本职工作。拥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聘期内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及学校(单位)交办的合理工作任务。完成聘期内的教师培训任务,每年参加培训达到规定的学分和学时要求。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能做到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深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同行赞许。

 

(三)教书育人成果显著。聘期内承担学校班主任工作,学校没有安排班主任岗位的高级教师应积极参与学校科技创新、生涯指导、校园文化建设、社团建设、社区协作、心理辅导、家校协同等育人工作,学校制订相应的折算办法,推动高级教师在育人管理上发挥榜样作用,所带班级或社团成员积极参与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在相应岗位上每年应组织开展校级活动2次以上。育人过程中引导形成良好班风学风,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尊重并关注学生差异,关注每一个学生的全面发展。所带班级获得2次校级以上集体奖励或个人在聘期内担任学校班主任、学校管理、学生社团指导、辅导员等岗位时,获得2次校级以上与任职岗位相匹配的奖励。

 

(四)教学业绩显著突出。积极参加学校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所任教学科学业成绩在同学段同学科教师中处于较高水平。能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学校科组建设中发挥积极带头作用,聘期内承担市县级以上教学公开课、示范课1次以上,或每学期承担校级公开课、学科讲座等教研交流活动1次以上,并获得好评。每学期完成规定的听评课任务(具体标准参考《海南省中小学教师教学常规》《海南省基础教育教研工作常规》等文件要求),课后能作出教学情况评估并有记录。

 

(五)示范引领青年教师。积极参与送教送培工作,参加帮扶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每学年参加“送教下乡”“送培下乡”、支教等活动。特教学校教师应参加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巡回指导和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等工作。中职学校教师应参加下企业实践等活动。教研员为农村基层学校加大培训力度,电教员为农村基层学校开展“同步课堂”提供指导、命题评价人员为市县命题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在指导培养中、初级教师方面取得明显成效。聘期内至少指导1名中、初级职务的青年教师专业发展,被指导的青年教师取得良好教育教学成绩并有相关记录。

 

(六)科研能力持续进步。具有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聘期内撰写理论联系实际、具有指导意义的教育教学论文,至少一篇获得市县级二等奖以上或在市县内交流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积极参与校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研究并在聘期内取得一定成果。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教研活动,在教育理论、课程改革和教学方法研究等方面能准确把握研究方向,能够开发校本课程。

 

各中小学校(单位)应在不低于省级规定的续聘高级岗位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本校实际,根据《海南省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评价表》制定具体评分细则。

 

七、期满竞聘考核结果运用

 

期满竞聘考核等次分为优秀(≦15%)、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一)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在本高级层级范围内(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下)比照原岗位内部等次高一个内部等次续聘,如原已聘在最高岗位等次或更高内部岗位等次无空缺时则按原高级岗位等次续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由市县根据考核结果统筹使用,不得超过本市县现聘正高级教师总人数的1/3。

 

(二)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可在本高级层级范围内(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下)按原岗位等次续聘。

 

(三)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应予以跨层级低聘(视本单位岗位情况确定)。但近3年内可与当年度符合参评高级职称评审的人员一起参加高级空岗竞聘,如竞聘成功,正高级的只能聘任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副高级的只能聘任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低聘人员低聘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相应岗位等次规定执行。

 

根据《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海南省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海南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等四个文件(以下简称“四个文件”)精神,在聘期内凡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受到降低岗位等次处分以上但未达到撤职处分的,视为考核基本合格的情况之一,受处分期间不得参与高级岗位竞聘。

 

(四)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低聘或解聘,低聘人员低聘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相应岗位等次规定执行,3年内不得参加空缺岗位的岗位竞聘工作。解聘人员按相关规定做好解聘工作。根据“四个文件”精神,在聘期内凡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视为考核不合格的情况之一。

 

(五)因低聘教师产生的空岗,在本单位高级岗位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之内,可用于当年度“已评未聘”人员和当年度符合参评高级职称评审人员的高级岗位竞聘。

 

八、其他

 

(一)各市县、学校要高度重视高级岗位聘后管理工作,运用好竞聘考核结果,通过考核破除岗位聘任“终身制”,让教师实现“能上能下”,真正激发教师队伍活力。

 

(二)竞聘工作完成后,确定被聘任的人员按管理权限由学校统一实施聘任,并颁发聘书(聘书样式见附件,由市县统一印制,印刷费用由市县教育局承担,列入年度预算,不得向教师个人收取费用)。

 

(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中小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期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对各校竞聘情况及聘任结果实行不定期抽查,对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应予以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本办法由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本文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五)海南省中小学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聘期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明确中小学高级职称教师实施聘任制,破除教师“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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