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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趾格》:影响中国律法制度逾千年

时间:2022-10-25 10:35:05  来源: 赵都文化(公众号)  作者:韩鹏  浏览: 分享:

 

《麟趾格》:影响中国律法制度逾千年

 

□韩鹏

 

             

东魏制定的《麟趾格》,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格”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这项法律编写工作先在洛阳尚书都省集议,很快转至麟趾阁进行,故名为《麟趾格》。其后,随高欢拥东魏孝静帝元善见离洛入邺,《麟趾格》编订工作转至邺城继续进行,于前541年正式颁布。

 

      

北齐政权制定的《北齐律》便是以《麟趾格》为蓝本。北周灭北齐,隋代北周之后,他们的法律制度几乎都在照搬北齐,《北齐律》成为历代制定法律的基石。

 

      

唐《武德格》即上承东魏《麟趾格》,宋代的编敕,元代的条格,明代的大诰、例,清代的例,无不受到《麟趾格》的深刻影响。

 

《麟趾格》:影响中国律法制度逾千年

北齐校书图

 

 

荒唐而短命的高齐王朝留给后世的,除了规模宏大的邺城遗址、营造豪奢的石窟造像、葬品精美的皇家墓葬,似乎只剩下充盈史册的暴戾、荒淫与嗜血。与同时期的南朝梁、陈相比,北齐统治者在学术和思想史上的建树,简直乏善可陈。

 

      

其实不然。由东魏制定的《麟趾格》不仅在当时是重要法典,也是《北齐律》的母版,随后,又被统一全国的北周、隋朝承袭,而且一路影响下来,整整贯穿唐、宋、明、清。

 

      

《麟趾格》是历史上第一部以“格”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在长达千余年的时间里,《麟趾格》对不同时期古老中国的律法制度,一直有着十分久远而深刻的影响。

 

 

 

对北魏王朝来说,公元532年,是丧钟为之敲响的一年。

 

      

此前1年,北魏孝庄帝被尔朱兆勒死。尔朱兆拥立元恭称帝,是为节闵帝。对之,高欢拒绝予以承认,自立元朗,北魏同时出现了两个皇帝。

 

      

公元532年,尔朱兆垮台,元恭被高欢废黜,很快被毒死。同年,高欢在邺城大败尔朱兆后,乘胜攻入帝都洛阳,杀死元朗,4月拥立元修继位,是为孝武帝。继之,大丞相高欢在晋阳建立霸府,在邺城建立根据地。

 

      

就是在这年5月,魏孝武帝下诏:“可令执事之官四品以上,集于都省,取诸条格,议定一途,其不可施用者,当局停记。新定之格,勿与旧制相连,务在约通,无致冗滞。”(《魏书·出帝纪》)。

 

      

参以《北齐书·封隆之列传》:“诏(封)隆之参议麟趾阁,以定新制。”可见,首部《麟趾格》是在532年,由北魏孝武帝组织群臣于洛阳麟趾阁修订。

 

      

“格”,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形式,首次登上了中国政治历史舞台。

 

      

在此之前,中国传统的法典体系里只有律、令、科。其中,律早在春秋以前就已出现,春秋时期广泛见于各诸侯国的刑书,便是后来的律,秦汉时继续沿用并加以补充。令是律的辅助,商鞅变法时颁布的《垦草令》就是早期的令。秦时律、令并称,二者的区别在于:律为法典,侧重对违法行为判刑量罪,令是规章制度,前者重在惩罚,后者重在教戒。

 

      

什么是格?简单而言,就是在律、令之外,自别于律令正统,优先于律令使用,而制定出的一套补充律令的变通性实用法规。

 

      

此前,北魏有自己成熟的正式法规,即《北魏律》。其框架脱胎于《汉律》以及其后的《晋律》,经过多次修订,到北魏宣武帝元恪的正始年间定型,又称《正始律》。

 

      

刚刚登上帝座1个月的北魏孝武帝元修,为什么放着祖宗成法而不顾,急吼吼地要搞一部《麟趾格》来凌驾于《北魏律》之上?

 

      

这当然不是出自他的初心,而是来自站在他背后的权力实控人——高欢。

 

      

高欢的一生,是向曹操致敬的一生。包括运兵方略,言谈举止,树傀儡而自强,定都另建霸府,拒不称帝等等,他无不在努力模仿曹操,学习曹操好榜样。

 

      

律法的制定,是维护统治秩序一项重要措施,于治国“令不行,禁不止”,于统军“令不行,众不一,可败也”。高欢岂能轻觑?

 

      

中国历史上,“王在法上”是件十分平常的事情。王朝的法律制定,从立法之初便是围绕君主集权构筑,最终的解释权必然掌握在皇帝手中。只有发自帝王的令才具有法律性,这对于实权已超越皇帝,私权大于公权的人来说,确实深感掣肘而不便。

 

      

既然改变不了既定的原有法律,那只有想方设法创新,在法理上搞变通。

 

      

“科”,就是曹操的发明。《甲子科》制定时,曹操掌握着朝廷实权,但并没有取代东汉政权,因而他需要一部全新的法律来取代《汉律》。曹操提出:“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建安十八年,曹操为魏公,曾下令议复肉刑,然因奉常王修反对及藩国难改汉制而未实行。于是,曹操绕开《汉律》,创造性地制定《甲子科》颁下州郡。作为曹氏政权的临时法典,《甲子科》以律令副法的形式出现,收功至伟。

 

      

置身北魏后期的高欢,遇到的是和曹操一样的问题。尽管自己大权在握,但法统的正朔却在元氏皇帝,以维护皇室为根本目的的《北魏律》,必然遏制着高欢势力的发展,严重影响着他按照自己主张去擢黜官员,抑彼扬我,培植自己亲信,打击异己力量,进而钳制朝野。

 

      

迫切需要一部符合自己心意的全新钦定法律条文,超越原则性极强的《北魏律》,来为我所用。这是高欢的初衷。

 

 

 

 

 

所有法律的制定与颁布,都具有深刻的针对性和极强的现实意义。著名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在序言中开宗明义:“皇帝的威严、光荣不但依靠兵器,而且必须用法律来加以巩固。这样,无论战时或平时,总可以将国家治理得很好。”

 

      

枪杆子里面可以出政权,但维护政权的利器则是法律。

 

      

一般意义上的汉律,即指《九章律》,是萧何在《法经》基础上增订而成。法律条文有律、令之分。律为主干部分,令多为新增者,其中包括皇帝诏令。除律、令外,还有程、科、品、条,这些都是对律令的补充。

 

      

汉代允许官吏有自由释法权,官吏可以依照已有的判例或者比附有关律条以定罪,这就不免会为专横独断、徇私枉法大开方便之门。所以,当挟天子以令诸侯的曹操感觉到《汉律》不便时,就想到了“科”,推出《甲子科》。

 

      

位居北魏大丞相的高欢,此时要率领那帮起于故乡怀朔镇的兄弟在外冲杀,征战讨伐,这些起于草莽的英雄,需要制度约束,更需要制度保护;同时还要与自己拥立的孝武帝元修,以及站在皇帝身后的王廷群臣,建立一种微妙的羁縻关系。

 

      

高欢于532年4月拥立元修,率兵离开洛阳前,与封隆之有场密谈。封提醒高:“斛斯椿、贺拔胜、贾显智等往事尔朱,中复乖阻,及讨仲远,又与之同,猜忍之人,志欲无限。又叱烈延庆侯念贤皆在京师,王授以名位,此等必构祸隙。”高欢思考了一夜,次日郑重地对封讲:“侍中昨言,实是深虑。”(《北齐书·封隆之传》)由此可见留在洛阳的异己势力,让高欢十分忧心,同时也可看到高欢对封隆之的倚重之深。

 

      

北魏后期至北齐初年,民族、阶级矛盾日益激化,皇室与高欢彼此提防,相互猜忌。来看看摆在高欢面前的内、外部环境。

 

      

于外,西部是虎视眈眈的宇文泰,南方是时刻想北伐的南梁,周围是众多时刻准备反叛的异己力量。

 

      

于内,朝廷之中以孝武帝为核心的元姓宗亲一脉始终戒备重重,还有散布朝野并不服膺自己,时刻伺机而动的大量尔朱氏旧势力。

 

      

更切近者,是他身边那帮起于草莽,无法无天的勋臣猛将。他需要统帅管束,更需深加厚待、纵容、保护,以逃避法律打击。

 

      

孙腾,早年依附高欢,“契阔艰危,勤力恭谨,深见信待。及高祖置之魏朝,寄以心腹, 遂志气骄盈,与夺由己,求纳财贿,不知纪极。生官死赠,非货不行,餚藏银器,盗为家物,亲狎小人,专为聚敛。在邺与高岳、高隆之、司马子如号为四贵,非法专恣,腾为甚焉。高祖屡加谴让,终不悛改,朝野深非笑之”(《北齐书·孙腾传》)。高隆之,因见信于高欢,性多阴毒,恣意妄为,睚眦之忿甚至也要夺命以报。司马子如,倚恃旧恩,公然受纳,无所顾惮,对人少不合意,便令武士顿曳,白刃临项。

 

      

面对这些权势熏灼中外、率多专恣骄贪的亲党故友,高欢虽然力图去改变,但因兵戈四交,战事频仍,天下未靖,他尤为需要这些人去冲锋陷阵,因而选择睁只眼、闭只眼,甚至说故意保护纵容的态度。

 

      

而到后来的武定初年,国家形式稳定了,高欢对之的态度也改变了。此时,崔暹担任御史中尉,前后弹劾尚书令司马子如、太师咸阳王坦、并州刺史可朱浑道元,众人因此一并免官。高欢对群臣说:“咸阳王、司马令并是吾对门布衣之旧,尊贵亲昵无过,二人同时获罪,吾不能救,诸君其慎之!”(《北齐书·崔暹传》)

 

      

但在532年,尚是高氏定东魏初创之时,那就完全不能这样了。高欢要做的是:利用新的法律条文,一方面大力呵护、发展自己力量,一方面对异己力量进行无情扼制打压。

 

      

比如高欢姐夫尉景。其人贪贿成性,无法无天,最后发展到窝藏朝廷追捕犯人,以“坐匿亡人见禁止”。为开脱他的罪责,高欢只能诣阙向孝武帝说:“臣非尉景无以至今日。”而且,“三请,帝乃许之”。

 

      

以维护北魏朝廷王权而制定的《北魏律》,显然已大大捆绑了高欢的手脚,无法让他应付多变的时局,更不能随心所欲按照自己主张去控制局势,他不得不寻求以“格”代“律”,用一种超越《北魏律》的法律文本实现变通。

 

      

于是,532年5月,魏孝武帝下诏,组织四品以上执事之官修订《麟趾格》。高欢给出的理由是,弥补《北魏律》漏洞及不足之处,以应付不断变化的时局。

 

      

曹操迎立汉献帝在许昌定都后,将自己最重要的谋士荀彧任命为侍中、尚书令,安插在皇帝身边,以居中持重,左右并掌握朝中时局。

 

      

高欢眼中的封隆之,就是当年曹操眼中的荀彧。

 

      

作为高欢的心腹,侍中封隆之被留在洛阳孝武帝身边,既时时密察朝廷中的一举一动,也随时按照来自晋阳霸府的旨意,规谏、纠正皇帝言行。

 

      

所以,名义上是皇帝下诏,诏封隆之参议麟趾阁,以定新制。实质上,孝武帝是被迫的,而封隆之才是首次制定《麟趾格》的真正组织者。

 

      

这项法律编写议定工作先在洛阳尚书都省集议,很快又转至麟趾阁进行,故其名为《麟趾格》。

 

      

首次编写《麟趾格》的工作很快就搁浅了。

 

      

北魏孝武帝元修,岂能无视高欢在架空自己?加上他身边一帮大臣斛斯椿、元宝炬、元毗、魏光等不断进言,元修很快忍无可忍了,他不仅当着孙腾的面掌挝高欢安排的舍人梁续,元子干甚至还边殴打梁续,边对孙腾挑衅说:“语尔高王,元家儿拳正如此!”

 

      

高欢与元修宣告决裂,包括封隆之、孙腾等高欢安排在洛阳的亲信大臣逃回晋阳。《麟趾格》的首次编写工作,刚刚冒了个泡,旋即池水归于平静。

 

 

 

 

 

公元534年,东魏天平元年。北魏孝武帝元修执意拒绝继续充当丞相高欢的傀儡,自洛阳逃往长安,去接受盘踞在那里的宇文泰拥戴,随即成为宇文氏的木偶。

 

     

失去天子的高欢,无奈下立元善见为帝,是为孝静帝。也是在这年,高欢迁都于邺,发洛阳民四十万户“狼狈就道”,移居邺城。

 

 

《麟趾格》:影响中国律法制度逾千年

东魏持盾将军俑

 

 

11月,东魏庞大的皇亲、宗室、后宫、大臣队伍,连同40万户洛阳百姓,赶羊一样拥进了邺城。尽管此前高欢将邺城原居民西迁百里,以腾空安置洛阳新民,挤爆的邺城仍远远不能悉数安置所有的新来人口。次年,高欢遣高隆之征发民夫10万拆洛阳宫殿,运其材入邺,然后又广发民夫,在原邺城南面修筑新城,直到539年邺新城才告竣工,这就是邺南城。

 

      

可以想见,此时期的邺城混乱到何等地步?

 

      

《魏书·刑罚志》说:“至迁邺,京畿群盗颇起”“天平后,迁移草创,百司多不奉法,货贿公行。”

 

      

《洛阳伽蓝记·卷三》有记:“暨皇居徙邺,民讼殷繁,前格后诏,自相与夺,法吏疑狱,簿领成山。”

 

      

民讼殷繁,群盗四起,律条相互抵牾,法吏判案无本,都急切需要制定新法,别设制度,整齐刑法,以治乱局。

 

      

于是,先前搁浅的《麟趾格》编写工作,再次被提上重要日程。

 

      

据《北齐书·封述传》载:“天平中,增损旧事,为麟趾新格,其名法科、条皆(封)述所删定。”说明在东魏天平年间,即公元534至547年,《麟趾格》的修订工作继续进行,明解律令,议断平允,深为时人所称的法官封述参与其间,而且有了实质性进展。

 

      

这是见于史册的《麟趾格》第二次编订。

 

      

其实,出于稳固政权所需,在高欢、高澄父子那里,他们一刻也没放松对《麟趾格》的殷切期待。可以说《麟趾格》编写工作始终在向前推进,一直没有停顿。

 

      

最后,在高澄组织领导下,由邢邵与温子升主笔的《麟趾格》大功告成,并于公元541年,即东魏兴和三年,正式颁布。

 

      

从公元532年到541年,从洛阳到邺城,从孝武帝元修到孝静帝元善见,从封隆之为首初议,到封述继之领衔修改,再到邢邵、温子升第三次主笔修订,高欢、高澄心心念念的《麟趾格》终于出台。

 

      

“先是,诏文襄与群臣于麟趾阁议定新制,甲寅,班于天下。”(《魏书·孝静帝纪》)

 

      

“乃敕子才(邢邵)与散骑常侍温子升撰《麟趾》新制十五篇,省府以之决疑,州郡用为治本。”(《洛阳伽蓝记·卷三》)

 

      

《麟趾格》的修订、颁布与实施,为东魏时期政权的稳定,以及高氏统治走上正规化道路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也为后来高洋北齐政府推行自己的《北齐律》扫清法律障碍,作出切实可行的法理铺垫。

 

      

《麟趾格》已颁行天下,但对它的增益去损、提高完善工作依然没有停止。

 

      

《北齐书·崔暹传》中说:崔暹“后迁左丞、吏部郎,主议《麟趾格》。”崔暹是在武定初年才迁任左丞的,由此可见,直到武定元年的公元543年,《麟趾格》虽然已经颁布天下,并供省府决疑,作为州郡治本,但它并没有定稿,仍然在不断修缮,持续完善。

 

      

可以说,从东魏王朝诞生之初到其最后消亡,作为凌驾于《北魏律》之上的通制,《麟趾格》一直在不断审定、评议、完善中。在这个过程中,《麟趾格》发挥的作用愈来愈大,效果越来越明显,其法律效能日益彰显。

 

      

所以《魏书·刑罚志》才有这样的定论:“天平后,迁移草创,百司多不奉法,货贿公行。兴和初,齐文襄王入辅朝政, 以公平肃物,大改其风。至武定中,法令严明,四海知治矣。”

 

 

 

 

公元550年,高洋逼东魏孝静帝禅位,东魏灭亡,北齐成立。

 

      

昔日,作为绕开王法《北魏律》而推行的权宜之计《麟趾格》,也到了它寿终正寝的时刻。毕竟,北齐已经成为合法政权,还要什么“格”来变通呢?此时需要的是北齐自己的“律”。

 

      

荒诞、暴虐、纵欲、癫狂的高洋,却有着一副异常清醒的政治头脑。

 

      

因为格虽然在东魏后期已经成为“通制”,但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终非王法,而律才是正统的刑法制度。所以,其父高欢、其兄高澄毕生都在组织贤能之士探研修订,并日益感觉顺手好用了的《麟趾格》,文宣帝高洋一下子看不上眼了。

 

      

《北齐书·文宣帝纪》载:天保元年(550年)八月甲午诏:“魏世议定《麟趾格》遂为通制,官司施用,犹未尽善,可令群官更加论究。适治之方,先尽要切,引纲理目,必使无遗。” 北齐司州功曹张老,也上书请定《齐律》:“大齐受命已来,律令未改,非所以创制垂法,革人视听。”(《隋书·刑法志》)

 

      

于是,一场废格立律的编纂工作又在邺城开始。

 

      

“天保初,文宣以《麟趾格》未精,诏(李)浑与邢邵、崔棱、魏收、王昕、李伯伦等修撰。”(《北史·李浑传》)

 

      

然而,高洋本身就是个恣行酷暴、昏狂酗虐、无法无天的货色,在他手中,怎么能产生什么律法的东西呢?故而,在高洋有生之年,议造《齐律》积年不成,《麟趾格》依然在发挥着它的法律功能。

 

      

北齐武成帝高湛即位后,频繁督促制定《齐律》。终于在公元564年,由尚书令、赵郡王高睿,组织人以《麟趾格》为蓝本编制成《齐律》十二篇,颁行天下,正式施行。

 

      

《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实现了多个创新:

 

      

首先是将法典结构科学化,将《刑名》和《法例》合并为《名例》,放在律典第一篇作为总则。

 

      

其次是确立了“重罪十条”,成为后世“十恶”的起源。再次规范了刑罚,确定了死、流、徒、杖、鞭等五刑体系,细化了其中的执行标准。

 

      

这是一部承上启下的重要法典,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它吸收了前代的立法成就。这部法典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一部法律,对后世中华法系的形成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齐律》的诞生,当即起到明显效果。“是后,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又敕仕门之子弟常讲习之。齐人多晓法律,盖由此也。”(《隋书·刑法志》)。至此,以格代律的局面在北齐结束,格再次退回到原本的副法位置。

 

      

请注意《隋书》中这句话,“齐人多晓法律,盖由此也。”这说明,经长达几十年时光对《麟趾格》坚持不懈地讨论、钻研、析辩,又在此基础上编订《齐律》,再加上政府将之作为仕门之子弟日常功课,要求必须时常讲习,北齐人较同时期的西魏、南陈人,更普遍通达律法,明晰法律。所以,北齐在法学上一直是后世的老师。

 

      

北周灭北齐,隋代北周之后,他们的法律制度几乎都在照搬北齐。公元583年隋朝颁布的《隋律》,其篇名与《北齐律》则完全一致。

 

      

往上追溯,源头都是一个——《麟趾格》。

 

      

与东魏推行《麟趾格》同时期,作为独立法规形式的“式”在西魏出现。西魏宇文泰大统元年编定二十四新制,史称《大统式》。于是,格与式这对新生事物,与早期的律、令并肩而立,逐步被制度化。《唐六典》简述其各自功能为: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

 

      

到公元581年,隋文帝开皇三年,律、令、格、式四大法律形式并行,完成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典体系。

 

      

唐废除隋律令,颁新格,以格代律,唐《武德格》即上承东魏《麟趾格》。唐朝后期藩镇割据,法不一出,唐王朝又根据形势用“诏敕”定罪,形成了《格后敕》。

 

      

宋代时,又依《麟趾格》产生了“编敕”,对皇帝敕令随时加以损益。

 

      

明朝时,当统治者感觉律不方便,“故作大诰以示民”(《明史·刑法志》),实际是根据判例来定狱,其所依据仍然是《麟趾格》。

 

      

清承明制,定刑多用例,“有例不用律,律多成虚文。”(《清史稿·刑法志》)

 

      

唐代的格,宋代的编敕,元代的条格,明代的大诰、例,清代的例,这些法律形式有一个共同点,即都具有变通性和灵活性,能将执政者意志及时法律化。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任何人只要拥有了权力,都会尽可能把它最大化,在这方面,中国的封建官吏总是无师自通。”

 

      

不管是夸奖,还是揶揄,乃至批判,这句话最应该送给的,都是高欢。因为后世伸缩自如、变通自洽的法律,其源头就是《麟趾格》。

 

      

一个乌烟瘴气、腥臭熏天的王朝,却给后世留下一部世代效法的律法样典,这本身就足够荒唐而滑稽。但,这是邺城对中国律法制度实实在在的历史巨献,而历史不容忘怀。

 

《麟趾格》:影响中国律法制度逾千年

东魏武定八年造像题记朱拓

 

 

参考文献:

《北齐书》

《北史》

《魏书·刑罚志》

《明史·刑法志》

《清史稿·刑法志》

《北齐初年立法与<麟趾格>》楼劲 ,《文史》2002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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